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和《福建农林大学章程》《福建农林大学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等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
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院工作的领导,发挥学院党委政治核心作用,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学院办学治院、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院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落实学校党委决策部署。
2.落实学院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包括:学院党员发展工作,以及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等。
5.学院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包括:学院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贯穿其中的制度建设等制度安排和具体措施。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8.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等学院党委综合性材料的审核;分析研究党建工作存在问题,听取学院所属党支部工作汇报。
9.学院党委所辖的党支部设置,及其班子成员遴选配备和考核监督等。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
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涉及干部选任工作,可按照上级党组织相关规定,由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如:研究决定院(系)所属研究机构负责人、学术组织负责人选任。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院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党支部委员会成员遴选配备及考核、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6.学院科级干部的推荐和学院内设机构(系、所、室、中心等)正副主任等负责人的选任。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民族宗教和意识形态工作、
教师政治教育、舆情应对、统一战线、安全稳定、保密工作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重要事项。
(八)学院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九)其他需要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应由党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
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
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
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
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
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队伍建设,包括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外聘教师、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
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等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
评定、收入分配方案中等重要事项。
(八)院内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
重要事项。
(九)课程建设、教材选用等重要事项。
(十)学生事务中的重要举措或政策,以及奖励、资助、惩处等涉及师生员工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
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党委会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具体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或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相关党委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学院党委办公室,学院党委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学院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或分管院领导汇报,相关人员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学院党委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学院党委会议纪要由主持人签发。
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委委员、学院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汇报,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院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八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或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当听取学院教授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
第十九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学院党委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院党委制定,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由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